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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婦兒少業務

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公告單位:社會課

公告日期:2022-01-01


社會福利

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社會課

   

作業流程下載

使用表格

臺南市兒童少年及特殊境遇家庭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

法令依據

臺南市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扶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屬本法第二十二條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並實際居住本市之未滿十八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同性質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定代理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扶助費:

  1. 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2. 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3. 父母離婚,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亦同。
  4. 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5. 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兒童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入監服刑或失蹤等特殊情事不能提出申請時,兒童及少年之實際照顧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兒少郵局存摺封面
  3.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4. 15歲以上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5. 代辦人印章、身分證。
  6. 其他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身心障礙證明、在監證明書、失蹤證明等。

注意事項

本辦法所稱經濟弱勢家庭,指家庭總收入帄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已接受扶助者,應停止扶助:

  1.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升學。
  2. 接受扶助原因消失。
  3. 死亡、失蹤、服刑或出國逾半年未入境。
  4. 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5. 戶籍遷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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