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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仁德區公所


婦兒少業務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公告單位:社會課

公告日期:2022-06-10


社會福利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社會課

   

作業流程下載

使用表格

臺南市兒童少年及特殊境遇家庭福利補助申請調查表

法令依據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扶助對象

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十五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者。

4.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能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安全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應備證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2. 子女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最近三個月家庭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位不得省略
  4. 15歲以上學生應檢具學生證影本(需蓋當年度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5. 代辦人印章、身分證。
  6. 其他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身心障礙證明、在監證明書、失蹤證明等。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扶助,並依法追回所領取之補助:

  1. 提供不實資料
  2. 隱匿或拒絕提供區公所要求之資料
  3.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
  4. 申請人或其子女遷出本市
  5. 補助對象與申請人出境6個月以上
  6.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偶死亡、第二款或第五款身分申請者,與他人結婚。
  7.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偶失蹤或第六款配偶服刑身分申請者,失蹤者註銷失蹤登記或服刑者已出獄。
  8. 離婚後仍與前配偶設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
  9. 未婚生子經認領後,補助對象之生父母同一戶籍或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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